通知公告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组织申报长春市2020年度“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0-12-29点击数:

各学院(部):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参照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策的通知》精神,根据长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2020年度“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将我校申报长春市2020年度“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科研院所和高校所属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按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额度2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市财政承担50%,其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承担50%。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的人员须符合长春市有关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界定标准(附件2),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我校全职在编人员;

3.年度工资总额超过20万元(含)且依法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度工资总额是指,2019年10月-2020年9月底期间应发工资总额和已发放的年(月、季)度绩效收入、奖励奖金、补贴资金等,不包括股权分红、政府性奖励补贴等非工资性收入和投资性收入所得。

三、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以申报人2020年1月-2020年9月工资收入总额在我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参考,按照《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奖励标准对照表》(附件3)执行。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

2.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5,纸质版);

3.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佐证材料粘贴簿(附件6,纸质版),其中包括: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报人2020年度1月-2020年9月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两种办理方式,申报人可任选其一。一是申报人签署纸质授权书(附件7),由学校统一办理;二是申报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南关区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

(3)申报人2019年10月-2020年9月工资收入情况。实行年薪制(约定薪金制)的,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

工资收入情况由申报人自行在学校财务综合服务平台,分别导出2019年10月-12月和2020年1月-9月工资收入信息、合并后打印,提交学校复核。

五、申报流程

1.申报

请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于2021年1月7日前将准备完毕的材料交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本部校区综合办公楼302-5室),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信箱caol@nenu.edu.cn。

2.审核与公示

人事处将对申报人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将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校将申报人材料报送长春市人社局和南关区人社局复核。

3.复核与审批

市、区两级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提交市政府审批。

4.兑现与纳税

市政府审批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资金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组织奖励资金兑现。市本级承担的50%奖励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各县(市)区、开发区承担的50%奖励资金由人社部门(或指定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帐户。获补贴人员应按规定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联系人及电话:曹雷 85099718

 

附件:1. 关于实施2020年度“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的通知(长人社[2020]31号).pdf

      2.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界定标准.docx

      3.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奖励额度对照表.docx

      4.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申报人员汇总表.xlsx

      5.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申报审批表.doc

      6.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佐证材料粘贴簿.docx

      7. 授权书.docx

人事处

2020年12月29日